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应按每四万人口至少配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备120救护车。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置抢救监护型、防护监护型、特殊用途型120救护车,满足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需要。120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施、卫星定位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和标志图案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