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六条有效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包括:(一)中央安排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二)扶贫开发资金中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三)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革命文物的保护。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