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奖励机制,鼓励人才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流动。

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按

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