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市考核鉴定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二)对本市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三)监督管理本市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四)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