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二)监督管理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三)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