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第三十四条有效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参加考核鉴定的人数和职业、等级,确定考评人员,并于考核鉴定的七个工作日前,将考核鉴定时间及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情况报许可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质量督导员到考核鉴定场所实施现场督考,并对考核鉴定的过程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