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申请考核鉴定的条件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劳动者努力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职业技能。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技术专长并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考核鉴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