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该考核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