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考核鉴定机构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