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考核鉴定机构第十三条有效申请设立考核鉴定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拟考核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