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网信、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防范和惩治网络虚假信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