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内容审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保护的,由自治区网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关停相关网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资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