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网信、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