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