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