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