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修改抗旱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