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抗旱规划,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和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