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抗旱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

(二)抗旱原则和目标;

(三)重点易旱区域和易发时段;

(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

(五)抗旱应急水源和应急设施建设;

(六)抗旱物资储备;

(七)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八)旱情监测网络建设;

(九)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