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推广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