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鼓励、扶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的发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用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承担节约用水设计、评估、审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