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建立用水审计制度。年用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