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交通、旅游、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文化、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荆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做好古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