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对具备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体性开发利用,使其成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地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观光场所。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