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检验或者规划检验不符合要求擅自进行后续工序或者后续工程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