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并处暂停承接任务三至十二个月,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