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告知投诉人。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