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十二条有效本市有纪念性、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做出决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