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