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单位要求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公示并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