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完成每期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在内的各项建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