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以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执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