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以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执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