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节 紫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