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一般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建设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一)在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进行建设的;

(二)在现有配套设施不足以负荷因建设单位开发而增容的区域进行建设的;

(三)在配套设施尚未完全建成的新开发区域进行建设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