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节 蓝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道路与水体岸线交汇的,沿道路的观水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