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节 绿线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