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交通、港口、工业、市政、海事、海洋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