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申请和新增取水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二)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建设项目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