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