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营高危体育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法人单位;(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四)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