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