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

(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非法引入外来物种;

(四)损坏树木、绿地、草坪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五)损毁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野炊和超过规定范围用火;

(七)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

(八)游泳和洗涤污物;

(九)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