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三)非法引入外来物种;(四)损坏树木、绿地、草坪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五)损毁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六)野炊和超过规定范围用火;(七)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八)游泳和洗涤污物;(九)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