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线路参观、游览。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