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线路参观、游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