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项目、旅游服务活动应当与保护规划相一致,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