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项目、旅游服务活动应当与保护规划相一致,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