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湿地公园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