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北庭故城遗址保护区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的,由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