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