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十八条已废止北庭故城遗址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下列遗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城址遗存,包括城墙、壕沟及其围合范围内的全部遗存;(二)西寺遗存,包括寺院建筑、壁画、塑像及场地等其他相关遗存;(三)其他同期遗存及遗存分布区,包括城址和西寺周边的同期墓葬遗存区、窑址遗存区、校场遗存区等;(四)可移动文物,包括遗址出土的各类相关可移动文物;(五)遗产环境,包括东河坝、西河坝、相关林木、植被品种等;(六)其他应保护的遗产。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