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北庭故城遗址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下列遗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城址遗存,包括城墙、壕沟及其围合范围内的全部遗存;

(二)西寺遗存,包括寺院建筑、壁画、塑像及场地等其他相关遗存;

(三)其他同期遗存及遗存分布区,包括城址和西寺周边的同期墓葬遗存区、窑址遗存区、校场遗存区等;

(四)可移动文物,包括遗址出土的各类相关可移动文物;

(五)遗产环境,包括东河坝、西河坝、相关林木、植被品种等;

(六)其他应保护的遗产。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