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