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自治州、县(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